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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政策精选七】——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阅读:2448次

  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的纳税人。

  整理编辑: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综合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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