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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政策精选十】——企业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阅读:1389次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政策适用起始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整理编辑: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综合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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