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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将按程序纳入医保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0日               阅读:79次
文字解读

解 读 人 :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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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明确提出要提升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能力,有序引导降低偏高的检测费用,支持实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并按程序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开展的核酸、抗体检测项目和相关耗材纳入省级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并同步确定支付条件。

  依据通知,各地要畅通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采购渠道,普遍开展公开挂网采购。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挂网工作,完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价格联动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应从所在省份的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鼓励省级和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积极探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选择产品质量较高、生产能力较强、供应稳定、诚信较好的企业,通过竞争促进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原则上应多家中选,保证供应稳定性。对于有大规模人群检测需求的地区,应优先开展集中采购。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检测项目不“按病立项”,原则上不区分病原体或操作步骤新设核酸、抗体检测价格项目;甲类传染病或依法按甲类管理传染病的相关检查,如风险难度大、防护要求高,可在通行价格项目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加收政策。公立医疗机构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开展核酸、抗体检测,可直接执行已有收费政策,无需申请新增价格项目。确需单设临时项目满足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需求的,鼓励各地按“技耗分离”的方式立项。核酸、抗体检测的样本采集、处理、标记、回收、出具诊断结果,以及鼻咽拭子等消耗品应合并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体外诊断试剂盒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按“零差率”收费。

  国家医保局要求各地要做好医保支付工作,按程序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开展的核酸、抗体检测项目和相关耗材纳入省级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并同步确定支付条件。

  北京进展

  北京市医保局公示《京津冀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实施方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三地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将实施联合采购,并参照“3+N”医用耗材采购联盟模式,接受其他省市加入联盟,共同执行采购结果。

  根据采购规则,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实行限价挂网采购。凡符合本次联合采购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按相关要求网上申报成功后,全部纳入京津冀三地联合采购平台数据库。同时,要制定产品挂网价格上限。企业按照不高于挂网价格上限原则在网上申报承诺供货价(包含配送费用)。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相关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采购主体均应按照联合采购平台挂网品种及挂网采购价采购相关检测试剂,原则上不得高于挂网价格上限采购相关检测试剂。如遇有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平台产品供应不足等特殊情况,采购主体可自主备案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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