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湖南省跨部门政策信息发布平台!

帮助中心 服务热线:96871
发文系统:
不限 工信 科技 发改 财政 农业 商务 国税 统计 人社 文化 办公 其他
主题分类:
不限 综合类 创业扶持 市场/行业准入 企业减负 公共服务 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 技术改造
展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3日               阅读:1432次
文字解读

解 读 人 :       

政策价值:

适用条件:

有效期限:

解读内容: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印发本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已经进行了明确。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的情形,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给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和税务部门的征管带来一定困难,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从保持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等情形纳税期限的确定原则一致,同时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角度出发,《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其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3500元/月的标准确定。


视频解读
政策原文

发布时间:               阅读:次
文件级别: 所属区域:
发文系统: 主题分类: 适用企业:

0 条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不表明网站立场。

热门评论

当前显示第 页 共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