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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0日              
文件级别:国家级 主题分类:国税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二)主要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211日~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即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企业标准是: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为“微利”。

以上政策也可以通俗理解为:2012年度至2015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执行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6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工作程序

    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2、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实行一年一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

3、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附送以下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小型微利企业审核认定表》

3)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职工名册;

5)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6)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应该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四)落实部门。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五)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州地税局办公室    8265083    法规科  826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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