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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0日              
文件级别:市级 主题分类:国税

一、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非公有制企业:新设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冠“湖南”名。分批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达到设立公司资金额的20%即可,到期后如果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可允许申请延长1年出资期限:国有企业改制成立新的公司,可以凭评估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允许投资人以股权、知识产权等作价折股注册设立公司。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扶持农业

产业化经营。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凡在我州新办的生产型工业企业,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自投产之曰起,3年内可给予所得税留成县市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对符合农业产业开发投资条件,投资者自投5 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所需流动资金500万元以内,经批准可享受银行贷款项目所在县市2年财政贴息。凡投资农业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农业开发、扶贫贴息,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凡在我州新办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与招商引资税收减免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三、提供用地保障。凡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或县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所需土地在l00亩以内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可由县币人民政府出资统一一征地;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外的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 0%1 0%执行一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j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

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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