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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立项争资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文件级别:市级 主题分类:国税


为推进项目兴县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大立项争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单位立项争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所称立项争资,是指争取国家和省、市无偿的政策性、财政性资金和支持援助的项目,以及上级部门无偿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实物资产。不包括需要县财政或有关部门单位偿还的各类贷款性项目资金和个人或单位以捐赠名义赠送给我县个人或部门单位的资金。



二、考核对象



县委、县政府当年下达的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单位。



三、考核组织



立项争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县立项争资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一)组织领导(5分)。对单位领导重视,成立了组织机构,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安排有专项工作经费,积极向上申报项目的计5分,否则酌情减分。



(二)项目库建设情况(10分)。对项目库建设较好、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的计10分,否则酌情减分。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5分)。项目施工进度较快、资金使用情况较好、无安全事故的计5分,否则酌情减分。



(四)任务完成情况(80分)



1.目标任务(65分)。完成立项争资任务的计满分;每低于目标任务5%的扣1分。



2.增长比例(15分)。以上年度立项争资完成数为基数,每增长5%2分。计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五)加分。对超额完成任务的,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五、考核制度



(一)考核申报。立项争资目标任务的考核采取申报制,由各单位填报《安化县立项争资考核申报表》,并提供上级部门下发的资金计划文件复印件等资料,于每年1231日前报县立项争资考核办(设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认定原则



1.目标设定。以各责任单位上年度考核额度为基数,考虑国家投资政策调整等因素,按一定的增长比例下达本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任务。



2.立项争资考核有效时间为每年11日至1231日,时间及资金额度(实物)的确认,均以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多个上级部门联合发文的,按资金平均额度计算所属单位业绩。对难以界定的项目资金,由县立项争资考核办组织认定。



3.上级业务部门经常性下拨的列入县财政预算的转移支付资金作为本年度立项争资完成数,但只计算比上年度增加的部分。



4.本年度上级批文认可、但当年未实际到帐的立项争资项目资金不列入本年度实际完成数;本年度到帐的上年度上级批文下达的项目资金列入本年度立项争资完成数。



5.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我县直接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所涉资金和实物未经过我县相关单位,但相关单位进行了争取、协调的,可酌情计入相关单位的立项争资目标任务完成数。



(三)综合评定。县立项争资考核办采取听、看、查、访等形式,对各单位申报的立项争资情况进行考核,现场考评。按考核分数高低,确定考核名次,报县立项争资领导小组审定。



六、奖惩办法



1.奖励。根据年终综合考核记分结果,评定前10名为立项争资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同时设立立项争资特别贡献奖,对在立项争资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奖励人民币8万元。立项争资特别贡献奖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惩罚。对完成目标任务不到50%的单位,或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受到国家、省、市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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