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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级别:市级 | 主题分类:国税 |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县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安化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分为四类:
(一)
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
年度科技工作先进单位;
(三)
年度科技工作先进个人;
(四)
优秀专利实施奖。
第三条 县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科技局负责制定县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及全县科学技术奖励日常管理工作,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县科技奖的评审和授奖条件的制定。
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10项,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5项,奖金额度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第五条 年度科技工作先进单位每年评审8个,每个奖励5000元;年度科技工作先进个人,每年评选15人,奖金额度参照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其他先进个人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优秀专利实施奖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 5个,奖金额度为单位奖金不低于1万元,个人奖金不低于2000元,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印发的《安化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