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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 第四条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第五条 接包方应成立信息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本企业的信息保护规章制度,对保密信息采取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一)限定涉密人员的(二)对保密信息载体及其存储场所采取技术物理控制,以避免信息被他人不当访问或获(三)对保密信息的记录载体进行(四)对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等重要信息加密保存或保存于受限区(五)对保密信息载体使用密码(六)对存有保密信息的厂房、车间、办公室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