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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0日              
文件级别:市级 主题分类:国税
 

吉首市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鼓励和促进吉首市总部经济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服务能级,进一步发挥武陵山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结合吉首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第一条  立足吉首,面向长株潭、长三角、珠三角及京津唐等地区,重点引进即将上市或正处于上市辅导期的企业总部及企业的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二级机构;已上市公司的投资类、结算类二、三级分支机构;成长性较好的行业龙头企业的财务、投资等二级机构。

第二条  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吉首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或独立核算,并在吉首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本市外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税收政策

在吉首市境内新办的总部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一类鼓励类项目或以国家即将出台的《西部地区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奖励政策

1.对在吉首投资设立的总部企业的高管人员实施奖励政策,奖励标准为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并于税收缴纳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兑现到位。

2.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建筑企业及房地产项目除外)实施奖励政策,奖励标准:引进当年,为产生税收市级实得部分的100%;第二个财政年度,为入库税收总额市级实得部分的50%;第三个财政年度,为入库税收总额市级实得部分的30%;第四个财政年度,为入库税收总额市级实得部分的20%;自第五个财政年度后,纳入市属企业按基数进行目标管理,税收基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奖励资金应于财政年度结算办理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兑现到位。

第五条  土地政策

1.市政府指定市属国资公司以土地入股方式为总部企业提供土地,扶持企业发展。

2. 市政府推行“出租土地使用权”用地模式。根据总部企业建设需求,由政府指定的市属国资公司一次性向企业出租土地。

3.按现行用地法规政策,依法实行招拍挂出让,自投产之日起,逐年按企业入库税收市级实得部分的50%标准实施奖励。奖励总额为出让总地价。

第六条  贴息政策

在吉首落户的实体商贸企业且符合民族贸易企业政策的,在吉首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享受2.88%的贷款贴息。

第七条  配套政策

1.对进驻本市的总部企业,前两年由政府无偿提供办公用房使用权,后三年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提供租金补贴。

2.支持引进的总部企业来吉首进行限售股减持交易。对承诺在吉首市经营期限不少于8年且依法经营的企业,针对企业高管及职工所持股份以法人股方式持有的特殊情况,对其高管及职工所持股份不重复征税。

3.优化引进总部企业政务及服务环境,推行市长服务承诺制及服务代办制。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实行工作效率、服务水平与作风台账挂钩。

第八条  本试行意见适用于在吉首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并符合吉首市认定条件的前五家总部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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