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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鼓励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0日              
文件级别:市级 主题分类:国税

凤凰县鼓励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外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激活民间资本,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实现经济与社会快速、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外投资者是指户籍在本县以外的个人或注册地在本县以外的企业。外来投资项目由县招商部门备案确认后,颁发县招商局统一印制的《凤凰县外来投资企业证书》,方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房地产除外)及重大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均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在土地使用、行政、服务等方面实行政策扶持,给予最大限度的让利优惠。 

                  二、土地使用 

第四条 外来投资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工业的企业,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级所得该宗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部分,分两年扶持给企业用于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依法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收任何费用。 

第五条 进入县工业园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新投资企业,其用地按政府征地价每亩增加1万元进行供地。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未动工建设、闲置土地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投资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三、规费收取 

第八条 外来投资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文化旅游景点及三星级以上酒店等项目,在建设期、生产经营期内的水费、电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同类最低标准收取。 

第九条 对外来投资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登记、审批、建设阶段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有工本费的,只收工本费);在生产阶段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同类最低标准收取。 

                 四、行政奖励 

第十条 外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农产品加工达2000万元、农业产业化达2000万元、工业达5000万元、重大文化旅游开发项目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内以该企业当年上缴进入县财政实际所得税收款为基数,分别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第十一条 投资建设四星级以上的酒店,从投入营业时起前三年内根据其管理经营的房间数量,按每年每间500元人民币标准奖励该酒店(在县财政实得税收超过奖励额度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出口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该企业上缴进入县财政实际所得税款的50%奖励给企业,以后每年按1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应依法纳税,否则不能享受行政奖励。 

                 五、行政服务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企业,一律实行招商引资全程委托代办制度。县招商部门负责接受投资方委托代办各种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凡符合我县投资导向并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前提下,相关职能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完毕。超出我县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州审批,并跟踪办理。 

第十五条 县经济环境治理优化办公室设立外来客商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本县外来客商投诉。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县内民间资本投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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