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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山县委办公室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 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0日              
文件级别:市级 主题分类:国税
中共龙山县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龙山县委办公室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
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龙山县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龙山县委办公室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龙山县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机关效能,促进依法、高效、廉洁履行职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我县经济建设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实、服务不优、效率不高、行为不端,给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执政、依靠群众、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教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处理情形及方式

     第四条  有以下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按照党纪政纪、相关法规等对相关责任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及其单位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中共龙山县委、龙山县人民政府《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形较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二)不执行或变相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产业议定事项和扶持政策的,对相关责任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形较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三)对县委、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事项不兑现落实,服务不到位,影响投资项目进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形较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四)暗中支持、怂恿亲友、邻居滋事,影响和阻碍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产业建设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形较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故意拖延、相互推诿,不按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办理或不解释说明不受理、不办理原因的,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公开道歉;情形较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六)涉企涉民服务事项未落实办事流程、办事承诺、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公开制度,影响行政相对人办事效率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公开道歉;情形较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未落实政务服务中心“三进”工作模式,未做到“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或“应进必进、授权不到位”,导致窗口和部门内设机构“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八)审批服务事项和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未实行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同步办结的或对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系统接而不用、二次录入、体外循环的,对相关责任人、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审批受系统黄牌、红牌警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九)对行政审批事项已明令取消、下放,而不取消、不下放的;对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收费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对违规所得责令清退或予以收缴,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十)以行政征收代替处罚、以罚代法,不按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开具发票或使用虚假发票的,对违规所得予以收缴,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培训、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缴纳各种会费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的,对违规所得予以收缴,对相关责任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十二)违反《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不落实检查备案、企业生产宁静日等制度或同一系统对企业同一事项多头或重复进行检查、收费、处罚的,对相关责任人、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情形较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十三)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违规开展委托处罚的,对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十四)不亮证执法、粗暴执法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毁的,扣押财物未开具扣押清单、不按规定返还所扣押财物及未按规定处置罚没财物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十五)对属地管辖范围内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堵门断路、敲诈勒索、哄抢盗窃、寻衅滋事等行为打击不力,致使社会治安和企业周边环境混乱的,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十六)随意设卡对境内车辆强行进行检查或违规扣车、扣证、罚款的,违规收取停车费、保管费等行为的,对违规所得予以收缴,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十七)不履行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不按规定与协会、中介机构等脱钩,有合股、参股经营,兼职兼酬、报销费用,与中介机构订立利益分配协议获利,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或指定中介机构为其服务的,对违规所得予以收缴,对相关责任人、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形较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十八)对本部门、本单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人和事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形较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十九)对涉及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对相关责任人、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情形较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有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法规等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二)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  受理、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受理:
(一)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的。
(二)网络媒体曝光的。
(三)明察暗访中发现的。
(四)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
(五)其他应予以受理的。
第七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县优化办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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