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湖南省跨部门政策信息发布平台!

帮助中心 服务热线:96871
发文系统:
不限 工信 科技 发改 财政 农业 商务 国税 统计 人社 文化 办公 其他
主题分类:
不限 综合类 创业扶持 市场/行业准入 企业减负 公共服务 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 技术改造
展开

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              
文件级别:市级 主题分类:财政

中共新田县委办公室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3年6月21日)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力推进“工业崛起”战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入条件

1.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工业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达到环评、安评、节能评估等要求。鼓励高科技、高附加值、高税收的高新技术产业入区兴业。属我县工业集中区主导产业范畴的(如富硒锶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电子、家俱制造、加工贸易产业),给予优先入区。

2.落户“新田工业集中区”(新田县工业集中区南园、北园、方达工业园、工业新园,下同)的企业,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其中厂房、生产性设备投入不低于70%,下同)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对我县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和粗加工的企业除外)。

二、供用地政策

3.对通过商务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考察评估的入区项目,按投资规模签订《项目用地意向合同》,明确项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强度)、产值税收、项目土地交付时间、开工竣工时间、优惠政策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工业集中区建立入区项目建设信用担保档案。

4.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须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现行标准的最低价。

5.投资工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节约用地的原则,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入不得低于100万元。凡入区项目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企业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的、企业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或中止建设满一年的,由县国土部门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理。

6.新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多少进行奖励: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扶持奖励(二类地奖10万元/亩、三类地奖7万元/亩),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扶持奖励(二类地12万元/亩、三类地9万元/亩),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一年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实际购地款100%的扶持奖励,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先按国土“招、拍、挂”摘牌价足额上缴购地款,获得土地后二个月之内要动工,一年内要建成投产。完成主厂房基础工程后,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县商务局负责及时核发该项奖励基金的60%;企业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后,再依上述程序核发该项奖励基金的40%。

7.鼓励工业集中区企业兴建多层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二层标准厂房,由县财政按该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20元;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280元。标准厂房补贴时间暂定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开工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标准厂房。

8.严格按集中区规划供地。富硒农副产品加工、家俱制造、机械电子、加工贸易及其相关项目,在规划的产业园内供地,并根据投资合同约定和企业建设情况,分批次办理土地使用证。

9.加强用地管理。鼓励工业集中区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凡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且节约用地并退还用地的,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集中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规定的使用功能使用,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面积、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指标,必须严格按核准的规划指标执行。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企业按规划建设职工宿舍的,一律不办职工个人产权证。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禁止私自变更入区用地项目,禁止随意转让土地。

三、税收奖励

10.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须在本地进行税务登记。凡经税务机关核实年纳税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工业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土地使用税和建筑安全营业税除外县级地方所得部分(依国家现行分税制计算,下同),前2年的50%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纳税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县级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按全额、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纳税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县级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全额、第4-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11.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企业,上市公司、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新田县投资建厂,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或与之相当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自项目纳税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县级地方所得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

12.凡新办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它成本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13.鼓励企业技改扩能。凡企业技改扩能成功的,连续两年按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

14.凡税收低于2万元/亩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税收低于4万元/亩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均不享受本规定的税收奖励。

四、费用优惠

15.县委、县政府免费为入区企业办好“七通”,即通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由相关职能部门接通至项目用地红线界。企业需安装变压器,其安装费用根据用电负荷多少和线路远近实行统一公开牌价。

16.工业集中区企业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水费按优惠价格收取;工业集中区企业的电费按物价部门核定同类电价最低标准收取。

17.涉及工业集中区企业的县级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

18.涉及工业集中区企业的部门服务性收费,每年由县财政包干安排给部门,部门按规定提供服务,一律不向企业收取服务性费用。

19.涉及工业集中区企业的县级经营性收费以年为单位统一公开标准,一年内不得上浮;若遇大的政策性调整,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五、用工政策

20.凡在我县兴办的工业企业,政府依法为企业提供用工服务。

21.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中层技术人员,在工业集中区企业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县政府每人每年发放年终奖2000元。

22.新田县职业中专毕业生凡与工业集中区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就业合同并实际履行的,免缴学费;参加“阳光工程”培训、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扶贫工程培训的学员,凡与工业集中区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免缴培训费。

23.凡在工业集中区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按区域划分在县城就近入学;工业集中区企业负责人或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子女可任选一所县属学校就学,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

24.凡在工业集中区企业新招人员,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中心与工业集中区企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合格,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免收培训费。

25.凡工业集中区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在员工工作满一年后,续签了下年度劳动用工合同的,按政策规定办理了用工备案缴纳了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的,县财政按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试用期用工补贴。

26.在工业集中区企业就业表现优秀的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发展为中共党员。

六、服务管理

27.由县政务中心设窗口为外来客商提供“一站式”办证、“代办制”服务、“一费制”收费,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商务局和项目引进单位全程代办、协办。

28.严格限时办结。有关部门接到企业服务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和办结。凡新审批的企业,属县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29.严格控制对工业集中区及企业的各类检查行为。对必须进行的例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将下一年度的检查计划抄送县优化办、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备案。实施检查时,须凭县优化办签发的准入“绿卡”,并通知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派员参加。除计划确定的检查和特殊情况(如违法、税收催报催缴与结算、安全生产与消防、环境污染等行为)外,平时不得随意到工业集中区对企业进行检查。违反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0.实行挂牌服务、重点保护。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干部职工对企业实行挂牌服务,服务效果由企业主评议,评议结果与个人奖励工资和年终评先评优挂钩。对重点企业确定由一名县级领导、一个县直单位对口服务(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一个对口服务乡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难题。集中区内骨干企业由公安派出所和县优化办列为“重点企业保护单位”,挂牌保护。

31.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随意对外商投资者进行人身住宿检查;不准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拉赞助及索、拿、卡、要;不准随意查、封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和账目;不准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或扣留;不准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推销产品、介绍就业和承建工程;不准干扰、破坏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

32.银信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33.严格责任追究。深入实施“企业服务年”活动,凡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导致来新投资项目离开新田县或减少投资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就地免职;对具体经办人员给予下岗待业处理,下岗待业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属驻新单位的,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分。

七、大力引进人才和扶持企业发展

34.对税收贡献较大的工业集中区企业,引进具有全日制博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每年按2万元的标准发放政府津贴;连续工作满5年的,从第六年起,每年按5万元的标准发放

35.优先选用合格产品。积极引导本地居民消费本地企业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加大对其产品的宣传力度,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36.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凡县内企业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名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新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获国家发明、专利的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

37.我县工业集中区内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省级农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8.鼓励企业扩大规模。现有规模以下企业提升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县政府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工业企业新获得省级“小巨人”计划企业称号,县政府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企业组建为上市公司的,县政府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39.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加工贸易。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人民币或与之相当美元以上的外向型生产企业,当年新增进出口业务的(以海关统计为准),每增1美元,由县财政奖励企业0.03元人民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40.厚爱企业主及员工。每年度全县组织相关评先评优活动和推荐县、市、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将工业企业主及员工纳入评选、推荐范围。对一年内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以上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一次性由企业主提名1名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符合条件的人员招聘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

八、其他

41.全县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在工业集中区引进新办工业项目的,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下同)及以上的,奖10万元;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奖20万元;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及以上的,奖30万元;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40万元,以此类推;单个项目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奖100万元。项目引进单位(人)由企业主、商务局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共同认定。

42.凡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企业、上市公司、经省或省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新田县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43.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引进的企业,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44.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共新田县委办公室、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0 条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不表明网站立场。

热门评论

当前显示第 页 共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