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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0日              
文件级别:市级 主题分类:国税

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

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积极鼓励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参与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已在国内外正式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务职业道德,关心开发区发展,热爱招商引资工作。

(三)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能够引导一批客商到开发区考察、投资项目。

(四)熟悉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确定程序

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由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向开发区推荐,开发区管委会对推荐名单进行审定,由开发区管委会与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代理协议,并颁发招商引资委托代理证书。

三、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可选择担任开发区的经济顾问、招商顾问、招商助理等多种受聘形式,并享有一定的工作待遇。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开发区内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战略以及招商项目等相关资料。

(三)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派员陪同参与在开发区内的项目考察、洽谈、签约活动。

(四)有权为开发区对外推介项目和引进资金、人才和技术。联络客商,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并与开发区招商合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五)向开发区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引导客商到开发区内投资考察,协助做好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六)参与由开发区主办的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相关会议,参与由开发区主办或参与的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并负责联络一批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客商。

(七)了解和熟悉开发区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等情况,探索研究开发区招商引资的主攻方向、主导产业、主要项目等,定期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四、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的重点产业和投资项目

围绕推进开发区优势产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着眼引进国内外大集团、大公司,重点投向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高新医药和保健品研发、生产。

(二)新能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节能工程。

(三)电子信息产品、软件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运用。

(四)环保产业。

(五)旅游商品研发、生产。

(六)农副产品深加工。

(七)动漫研发、生产,影视基地建设。

(八)机械与矿产品深加工、应用。

(九)创意产业。

(十)其它重要产业或项目。

五、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工作经费及奖励

(一)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不安排专门工作经费,开发区每年年终对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工作进行总结,根据代理人表现和业绩情况据实报销部分费用。

(二)对引进属于开发区财政主要受益的招商项目,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代理人给予相应奖励。

(三)对有特殊贡献、引进项目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折算)的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特殊奖励。

(四)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工作管理

(一)开发区招商合作局负责管理招商引资委托代理工作,确定专人与代理人保持联系。

(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期限暂定为2年。代理期满后,代理人有招商业绩、本人愿意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应提前向开发区招商合作局申请续签代理协议,换发代理证书,继续从事代理业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招商引资委托代理资格。

(三)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若以代理人身份从事违反国内外法律、法规的活动,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将终止其代理权。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引资△  委托代理△ 奖励  办法

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9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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