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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级别:市级 | 主题分类:国税 |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三高二低”(高投入、高科技、高税收,低污染、低能耗)原则的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达7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可享受工业园区河东片4.5万元/亩、河西片3.5万元/亩的用地优惠政策。
(二)凡满足上述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一事一议”的用地政策,并以常委或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认。
1、第一期固定资产投入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2、第一期固定资产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
①税收明显高于其他行业30%以上;②按国家标准界定是高新技术产业;③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明显拉动作用,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
(三)凡入园新建项目,建筑容积率必须在0.6以上,密度达30%以上,绿化用地控制在8%以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1.5年内必须建成投产;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2年内建成投产;1亿元以上的项目2.5年内建成投产。对超过入园合同规定期限未开工建设满1年的项目,按1.6万元/亩收取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超过约定的投产期限而未投产满1年的,按1.6万元/亩收取土地闲置费;满2年的,由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物及附属设施由其自行拆除。土地使用权证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