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湖南省跨部门政策信息发布平台!
入园企业建成投产后,根据其纳税情况予以奖励。从工业园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其当年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由县财政每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4至5年,每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的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
0 条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