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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0日              
文件级别:市级 主题分类:国税

入园企业建成投产后,根据其纳税情况予以奖励。从工业园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其当年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由县财政每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和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4至5年,每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的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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