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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0日              
文件级别:市级 主题分类:国税
凡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按照投资额度和税收贡献分类实行差别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别优惠。
土地政策
凡在园区内项目征转用地,给予优先安排,保障用地指标;涉及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办证等相关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办理。
工业、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按12万元/亩的价格供地;房地产、物流等盈利性项目用地,以招拍挂竞价价格供地。
工业和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入园,可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财税扶持政策
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西部开发、湘西地区开发、民族地区等应享受的税收和财政扶持政策。
工业项目,自投产创税年度起连续3年按所创税收县级财政所得的60%给予奖励。农业产业化项目,自投产创税年度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前3年和后2年分别按所创税收县级财政所得的60%和40%给予奖励。
房地产、物流等经营性项目自投产创税年度起连续3年按所创税收县级财政所得的30%给予奖励。
收费扶持政策
各类规费由县政务中心按照 “ 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 ” 、 “ 联审联办 ” 等制度收取;对已投产的企业按照 “ 全年费一次定,多家费一家收 ” 的办法收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向企业直接收取任何费用。
项目前期和建设期间,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除上交省市部分和工本费外,县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 5% 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 10% 收取。
项目投产后,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除上交省市部分和工本费外,县级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 10% 收取,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 20% 收取。
涉及县内有关单位收取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 40% 收取。
引资人奖励政策
对为园区引进产业项目,按照《桑植县鼓励投资暂行规定》给予中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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