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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0日              
文件级别:市级 主题分类:国税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武陵源

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45

ZJJCR20140000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自20147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4610日   

 

 

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武陵源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保障核心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核心景区道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景区环保客运车辆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车辆外,凡进入核心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办理“景区机动车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第三条  心景区内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由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通行证核发原则

第四条  通行证分长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两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注明的通行时段、路线通行。长期通行证有效期1年;临时通行证由发证机关在通行证上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第五条  居住在核心景区内世居户的生活用车(限每户1辆)、在核心景区内办公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长期固定为核心景区服务的运钞车、垃圾车,以及对核心景区进行常态化管理的执法车辆,可以办理长期通行证;在核心景区内施工的工程车、为旅游企业和居民生活运送物资的车辆、其他进入核心景区执法的车辆,可以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六条  核心景区公路为景区环保客运车营运专线,除景区环保客运车辆、持有通行证车辆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车辆外,其他社会车辆不得进入。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经核对后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以下简称交警直属二大队)通知直放。

(一)警(保)卫车队;

(二)救灾、救护、办案等应急车辆;

(三)其他特殊情形需临时通行的车辆。

第三章  通行证核发程序

第八条  长期通行证核发程序:

(一)在核心景区内办公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长期固定为核心景区服务的运钞车、垃圾车,以及对核心景区进行常态化管理的执法车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备齐有效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机构代码证等手续,向交警直属二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通行证办理申请表,经景区所在办事处(管委会)法人审核签字,再经区交通运输局审核盖章,并签订不参与景区非法载客营运承诺书后,由交警直属二大队核发长期通行证。

(二)居住在核心景区内世居户的生活用车,由车辆所有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景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等有效手续,向交警直属二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通行证办理申请表,经检验符合安全、环保标准后,由区交通运输局审核盖章,并签订不参与景区非法载客营运承诺书后,由交警直属二大队核发长期通行证。

第九条  临时通行证核发程序:

(一)在核心景区内施工的工程车,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部证明报工程所在地景区办事处(管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备齐有效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等手续,向交警直属二大队提出申请,签订核心景区安全行车承诺书后,核发临时通行证。

(二)为旅游企业和居民生活运送物资的车辆、进入核心景区非进行常态化管理的执法车辆,由景区办事处(管委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备齐有效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等手续,向交警直属二大队提出申请,签订核心景区安全行车承诺书后,核发临时通行证。

第四章  限时通行及禁行管理

第十条  持通行证的车辆应当遵守核心景区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不得在下列禁行时段内通行:

(一)“五一”、“十一”放假期间,吴家峪门票站至梓木岗门票站内路段6002100禁止通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站内路段、天子山门票站内路段、杨家界门票站内路段6301900禁止通行;

(二)因道路施工、警(保)卫活动、冰冻天气及其他紧急情况需要限时通行的。

第十一条  经批准进入核心景区的车辆,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公路沿线乱停乱摆,不得违反客运站场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核心景区禁止摩托车通行。

第十三条  核心景区除环保客运车辆载客以外,禁止其他车辆非法载客营运。

第五章  通行管理

第十四条  门票站实行规范化管理。除景区环保客运车辆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车辆外,凡进入核心景区的车辆,一律凭通行证放行。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制度,门票站执勤人员在车辆放行时应仔细查验证件,确保通行证与车牌号码等信息一致。

第十六条  乘坐非环保客运车进入核心景区,车辆所载人员应当自觉向景区门票站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核心景区环保车营运企业应当保障居民专车运力,开通紧急救援车和核心景区从业人员上下班用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无通行证车辆强行闯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利用谎报警情、险情等蒙混过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对其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核心景区内通行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交警直属二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已核发通行证车辆在核心景区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载客营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由交警直属二大队收回通行证,取消该车和该车所属驾驶人办理通行证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已核发通行证车辆在核心景区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禁行期间内通行累计达3次的,由交警直属二大队收回通行证,取消该车当年进入核心景区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已核发通行证车辆在核心景区内违反本办法,导致严重影响核心景区内通行秩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诽谤、诬陷或者以暴力威胁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规核发通行证、擅自允许机动车进入核心景区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通行证的,由交警直属二大队收回通行证,1年内不为该车主办理通行证。

第二十六条  将取得通行证的车辆转卖后,应当在3日内将通行证交交警直属二大队注销;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2年内停止为该车主(单位)办理通行证。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核心景区,是指在吴家峪门票站、梓木岗门票站、天子山门票站、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站、杨家界门票站之内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7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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