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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文件级别:市级 主题分类:国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434

发布日期:2014-4-8

生效日期:2014-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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