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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辰溪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2〕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申请奖励项目为《办法》发布之日后签约并在县本级实施的项目,奖励内容为《办法》所列各项奖励。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要求的在辰溪县投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进行奖励。申请奖励项目需在我县依法办理好工商、税务、财政、商务和环保等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四条 申请奖励项目应当按照奖励内容进行相关认定后方可实施奖励。
(一)项目认定:
1、招商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在我县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实施项目,具体由县商务部门认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项目指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湖南部分》的项目,具体由县发改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认定。
(二)投资总额、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固定资产投资认定:
1、项目投资总额和新增投资额由县发改部门依据立项、核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认定。
2、引资实际到位金额数由县商务局依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和设备购置凭证等证明资料认定。投资方以外币投资的,按照注资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3、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厂内道路、绿化及其他附属设施以及在项目建设期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借款的应计利息等,具体由县发改、经信部门依据实际投入认定。如投资人企业账务不健全、无法查证固定资产投资时,以该项目在我县交纳契税、工程建安营业税进行测算。
(三)纳税、财政实得新增税收收入、劳动用工培训和就业、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密度)、商贸流通项目经营面积占项目总面积比例认定:
1、纳税情况由县税务部门认定。申请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纳税收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申请人采用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提供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复印件。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出具专门证明,注明每一完税凭证编号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的公章。
2、县本级财政所得新增税收收入由县财政依据项目纳税发票及有关税务证明等资料认定。
3、劳动用工培训和就业情况由县劳动局依据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证明、培训鉴定费发票、参加技能培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培训人员与申请人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新增劳动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证明等资料认定。
4、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密度)由县国土部门依据实际投资(基础设施投入、基建投入和设备投入等,不含购地投入)和实际测算面积认定。如投资人企业财务不健全、无法查证固定资产投资时,以该项目在我县缴纳契税、工程建安营业税进行测算。
5、商贸流通项目经营面积占项目总面积比例由县规划部门依据评审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认定。
第五条 奖励申报材料:
(一)《辰溪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供由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六)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项目投资者对申请人资格的确认函;
(八)在建项目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九)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应提交的申请奖励项目认定资料和部门意见。
第六条 奖励工作的管理。由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奖励工作。
第七条 申报及奖励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项目正式建成投产后申请奖励,申请日期应不超过正式投产后1年时限,逾期不再受理。“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项目依据有关文件办理。
(一)项目受理。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放《辰溪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二)项目审核。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辰溪县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
(三)项目审定。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奖励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复核,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和奖励金额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四)项目公示。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的拟奖励项目、奖励金额等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五)项目调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对问题属实的项目提出拟办意见。
(六)项目确认。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审定结果和调查核实情况,确认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并出具确认书。
(七)项目奖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奖励项目的确认书分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申请人后,县财政局根据奖励确认书将应核拨的奖励资金拨付到专用账户,并由县商务局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获奖者领取奖励资金。获奖者须在奖励结果认定后6个月内到县商务局办理领取手续,兑付奖励资金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每年由县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奖励引资中介人或机构。
第九条 团队申请奖励资金的,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方可进行引资奖励申请。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第十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