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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七条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吃、拿、卡、要、报”。
二、禁止以拉赞助、搞捐赠、订业务报刊杂志或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培训、考评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
三、禁止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礼金、会员卡、宴请、游玩等。
四、禁止未经办理涉企检查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
五、禁止未经法定程序查封和冻结企业资产、账户,扣押财物,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
六、禁止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打击报复。
七、禁止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随意进行上限处罚。
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