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1日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2004年9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19号令,颁布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办法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0 条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不表明网站立场。
热门评论